要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四 )



伪造证据是指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法院的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申请人应明确所伪造证据的名称。 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如申请人虽主张伪造证据,但实则认为被申请人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法院应在审理时向其释明。

第二,明确该证据是否已被仲裁庭采信。 对于没有被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无论其是否伪造均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故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三,明确该证据是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对于已被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法院应明确该证据是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仲裁裁决结果是否有实质性影响。如申请人主张的伪造证据与仲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无关,仅是为了补强证明部分事实的,因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无论其是否伪造均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四,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据系伪造。 如申请人主张证据系伪造,但实则是对该证据所反映的待证事实和观点或仲裁庭对该证据的认证持有异议,因涉及仲裁实体审理,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畴,法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如案例三中,申请人D公司虽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工程结算单》并非认定该仲裁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仲裁庭还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故法院对申请人D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5)申请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要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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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人主张该法定事由的,法院应注意审查该证据是否为认定仲裁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且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 ,申请人应明确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名称。法院需注意区别隐瞒证据与隐瞒事实。隐瞒证据是指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一证据,为了获得己方利益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隐瞒事实是指对方当事人未向仲裁庭陈述某一具体事实。申请人有时会混淆隐瞒证据与隐瞒事实,法院需对此加以释明。



第二 ,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持有。如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微信聊天记录、签订主体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此类证据申请人亦应持有,故不属于该款所述情形。



第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并不知悉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或仲裁过程中已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申请仲裁庭责令提交,可以认定为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

第四 ,申请人所主张的隐瞒证据,如与仲裁认定基本事实无关或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因不影响仲裁裁决结果,即便对方当事人确实未在仲裁审理中提交,法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6)申请人主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根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以该项主张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提交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如申请人已提交由纪监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法院宜采取延长审限、中止审理等方式待相关案件完结后再行审理。

(7)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包括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趋向和基本道德准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包括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可主动审查裁定撤销。

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与国内案件存在区别。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包括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三项事由。

如案例四中,因被申请人G具有新加坡国籍,该仲裁案件属于涉外仲裁裁决。申请人F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然而,申请人F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不符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对申请人F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不涉及涉外仲裁裁决的实体审理。 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法院应围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展开形式审查。如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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