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北京: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元
【住房公积金|北京: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元】住房公积金 , 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 , 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 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 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明确此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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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 ,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 , 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
首先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注意到 , 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 , 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
第二种行为是 , 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 , 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 , 按照规定 , 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
第三种行为是 ,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 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 , 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 , 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 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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