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中国政法大学2020招生政策解读( 二 )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新生入校后 ,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入学体检 , 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 取消入学资格 。
侦查学专业在提前批录取 , 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类院校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 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录取:(1)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 , 身体无各种残疾;(2)无色盲、色弱 , 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7;(3)两耳听力正常;(4)无口吃;(5)无传染病 。
第二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
第二十一条 除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外 ,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分专业录取 。 对有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 , 只取最高分的一项计算 。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 , 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至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和刑事司法学院学习 , 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 不分方向 。 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研究生时 , 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 , 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一步深造 。
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的学生在法学院学习 , 分为两个阶段贯通培养 。 第一阶段为四年基础学习阶段 , 按照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进度 , 必修课成绩排名前90%且考核合格的学生 , 经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 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两年应用学习阶段的学习 , 应用学习阶段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 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德语、英语的考生 , 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 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 , 报考英语、德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应参加 。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 , 学校按照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 。 考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报名材料参考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 ,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cupl.edu.cn/)公布录取结果 。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217号)的规定 , 我校德语、英语和翻译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为6000元 , 其他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 。 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学生 , 从第五学年起 , 学校参照基本培养成本收取学费 。 选择双学位加硕士连读培养模式的德语、英语和翻译专业学生从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起 , 学校参照当年研究生的收费政策及实际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 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的学生在应用学习阶段 , 学费按法律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收取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费用视具体项目确定 , 由学生自行承担 。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348号)的规定 , 本科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650/750/900元 。 学生住宿须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奖学金、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
学校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政策在内的学生资助体系 ,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可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 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cupl.edu.cn
咨询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58909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102249)
纪委监督电话:010-5890906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 , 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 ,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 , 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高考招生政策调整 , 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 , 并另行公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