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职做微商,在坚守利益回避原则基础上理性看待
作者: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 , 6月29日 , 几位学生家长拿着一沓微信截图证据材料来到浙江省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反映 。接到举报后 , 该组联合市教育局机关纪委迅速行动 。经查 , 自2018年年底起 , 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 , 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 。2020年2月开始 , 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 。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 , 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 。
此事再次引发争议:教师能不能做微商?教师是不是只能在学校里任教 , 任何兼职活动都不被允许?回应争议 , 要基于利益回避原则处理教师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有偿兼职这一问题 , 并进一步明晰教师权责 , 强化对教师队伍的保障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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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师从事营利的微商经营 , 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 只是有少数地方教育部门出台规定 , 如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明确禁止教师做“微商”搞营利性活动 。
禁止教师从事“微商”营利性活动 , 主要有两方面考量 , 一是担心影响对教育教学的投入 , 降低教育质量;二是涉嫌利用职务之便 , 把学生家长作为销售对象 , 进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 。第一方面的理由并不充分 , 除非这名教师上班时也搞微商经营活动 , 否则 , 教师从事任何兼职 , 都将不被允许 , 因为都存在分散精力 , 没有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的问题 。而现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教师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有偿兼职 。
我国曾有部分省市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 , 禁止教师利用休息时间从事有偿兼职活动 , 包括有偿家教 , 但遭到不少教师反对 。教师们认为 , 禁止教师利用休息时间从事有偿兼职 , 主要依据《公务员法》规定 ,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 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但是教师并不是公务员 。另外 , 有的教师利用双休日打工挣钱 , 这并不影响教育教学 , 有何不可呢?教师应该有自主支配休息日时间的权利 , 只要不与本职工作冲突 , 不利用本职工作进行利益输送即可 。
【|教师兼职做微商,在坚守利益回避原则基础上理性看待】教师能否进行微商经营?一要看他是否利用上班时间 , 如果利用上班时间 , 肯定不允许;二是要看进行微商经营 , 是否把家长作为销售对象 。如果利用下班、双休日、节假日时间 , 不把家长作为销售对象(如利用另一个号 , 或者发的信息屏蔽家长) , 那就不存在利用职权谋利的问题 。
浙江这名教师被“立案调查” ,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允许教师从事有偿兼职 , 他并不只是利用休息时间进行经营 , 也没有屏蔽家长 , 而是沉迷“微商” , 上班时也在做微商经营 。对于该教师不务正业的微商经营行为 , 当地教育部门肯定要做出严肃处理 。
当前 , 对于教师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有偿兼职的行为 , 应该基于利益回避原则进行管理 , 如果与教师职权无关 , 那么应允许教师进行 。比如教师调侃“双休日搬砖挣钱可以吗” , 如果搬砖不是让家长、学生一起搬 , 当然可以 。
2018年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 , 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 , 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 ,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 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 强化保障和管理 。从长远看 , 我国在落实《教师法》 , 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后 , 有必要探索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 , 在教师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后 , 就可以以《公务员法》规定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兼职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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