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十八般武艺”齐上阵 业主上演抢车位大战


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 , 大部分小区内的现有车位已经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 , 出现了车位不够用的情况 。 小区内私家车乱停乱放的情况十分严重 , 有些居民们为了抢占停车位 , 想尽各种招数:轮胎、椅子等都派上了用场 , 还有的干脆私自安装上了地锁 。 这些所谓的招数致使小区内其他车辆无处停放 , 业主们也因为自己家车无处停放 , 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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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 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部分业主私装地锁行为 , 将停车位据为己有 , 属违法行为 , 居民在使用停车位的时候要应遵循“先来后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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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中年|“十八般武艺”齐上阵 业主上演抢车位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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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法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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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哪“三权”?
《民法典》物权篇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业主的“三权”有:
1、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2、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对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二、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三、小区地面停车位纠纷该如何维权?
1、业主委员会 。 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修建 , 开发商不享有任何权利 。 如果开发商占有使用 , 业主有权制止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 当协商不成时 , 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 。
2、部分所有权人 。 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 并已取得产权证明 , 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 。 当车位、车库被侵占时 , 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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