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二 )


警察|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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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资格
警察|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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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依附于执法主体身份 , 而不是警察证 。 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身份本身就赋予了执法主体资格 , 不能单纯以一本证件来决定是否有执法资格 , 执法权对民警来说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 依法取得人民警察身份 , 就意味着在本单位不同警种部门相应取得执法资格 。 警察证依附于执法资格 , 执法资格依附于警察身份 。 说到执法资格 , 这里不得不提“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 , 这也是前几年网上热议的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警察|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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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6年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作出批复 , 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 执法资格考试是公安部于2011年推行的一项制度 , 旨在全面提升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 , 并将考试结果与晋升职务级别、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和执法质量考评挂钩 , 是公安机关内部“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 。 2015年公安部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 , 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就会颁发执法资格等级证书 , 但这个证书不是对外执法的凭证 , 因为证书内“注意事项”里明确载明“本证书只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 , 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 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只有警察证 。
综上 , 警察执法的逻辑链条应为:先具有警察身份 , 然后是法律赋予警察职权(执法资格) , 之后是作为警察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赋予个体警察的警察职权的履行权 , 最后才是警察履行职权 。 警察证是为了方便工作而配发的 , 不是配发了警察证才具有执法资格 。
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搞清楚了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执法资格三者之间的关系 , 我们再回过头评析一下周口法院备受争议的判决 , 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判词存在常识性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 ”该条的原意是人民警察证只具有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功能” , 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证” , 而被法官过度解读为“人民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 。 ”法官说的这句话 , 无论是前半句还是后半句 , 都有明显的语法错误、常识错误、逻辑错误 。 根据公认的定义 , “属性”是指对象的性质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统称 , 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 。 人民警察证具有证明警察身份的“功能” , 但“身份证明”不是“属性” 。 此外 , 人民警察证更不会具备所谓“执行公务的属性或功能” , 因为人民警察证本身只是一个“物件” , “物件”不可能具有所谓“执行公务的属性或功能” 。
二是混淆了职权的来源与职权的履行
警察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赋予 , 不能因警察证过期就认为履职违法 , 就可以不履职 。 警察证只是表明民警身份的方式之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 , 着制式服装、佩戴警用标识的人民警察同样享有依法执行公务的职权 。 周口中院的判决容易误导人们认为没有警察证或警察证过期警察就无权执法 , 进而会造成众多执法对象质疑执法民警的警察证是否过期 , 要求查验民警证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的现象 , 在一定程度上用判例形式赋予了执法对象过度滥用查验警察证件的权利 。
三是机械套用法条 , 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是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 属于下位法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 该法并未赋予警察证除身份标识以外的属性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 , 不能超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授权 , 所以周口中院援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 并以此作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无效的 。 周口中院对警察执法权限法定这个事实缺乏足够的理解认识 , 加上机械套法条 , 犯了常识性错误 , 造成了理解上的误区 , 因此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或者错误 , 偏离了客观正确的轨道 。
四是脱离基层执法实际
警察证过期只是今天基层民警执法当中遇到的大量窘境中的一个而已 ,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 比如制证机关未及时更换、内部人员流通调动、警衔晋升、证件批次换发等 。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新入警的民警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警察证 , 只有单位开具的岗位证明 , 难道他们就不参与执法了吗?民警在没有拿到新证件这段时期能以“无执法权限”而不履职吗?人民警察证背面设置有效期是出于对内部人员规范管理考虑 , 属于公安机关内部证件管理的范畴 , 法律并没有对证件有效期进行规定 , 即使因为未及时换发导致证件过期 , 也不影响民警代表公安机关对外执法整体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 况且事后还可以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等形式加以弥补 , 而不是由法院以判决形式否定整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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