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办无罪证明,才发现自己竟是“抢劫犯”?真相原来是...( 二 )


二审审理
1 录入罪犯信息属行政行为
就被诉行为的定性问题 ,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 , 公安机关看守所根据相关规定录入罪犯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 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刑事司法行为 。 录入罪犯信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基于社会管理需要 , 实施的社会人员分类管理措施 , 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管理 , 属于行政行为 。
人格自由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 , 人身自由建立在人格自由基础之上 , 将王阳个人身份信息作罪犯信息录入 , 侵害了王阳人格自由及尊严 。 故此 , 被诉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 。
2 录错信息侵犯人格自由及尊严
法院认为 , 人格自由包括保持人格及发展人格的自由 , 换言之 , 人有权选择“做好自己”或“做更好自己” , 如果将守法的普通公民记录为“罪犯” , 致人格减等 , 是对其人格自由及尊严的严重侵犯 。
本案中 , 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中 , 王阳就是一名在押犯人或是有犯罪前科的公民 。 在网络信息时代 , 公安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记录与社会管理网络中的其他信息系统存在共享关系 , 错误录入信息的不良后果会被放大并广泛传播 。 罪犯的社会信用极低 , 普通公民身负罪犯之名 , 即便身体自由 , 仍将寸步难行 , 事事受阻 , 对其个人生活及发展无疑具有严重影响 。
3 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要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 ,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本案中 , 王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更正错误录入的信息以及参与本案诉讼 , 从居住地多次往返广州的支出及损失 , 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 可视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 ,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法院酌定白云公安分局赔偿王阳上述损失人民币5000元 。 至于王阳提出的成人教育费用支出、子女抚养费、车辆折价费用等 , 与被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 不予支持 。
《国家赔偿法》规定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 ,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 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王阳被公安机关错误登记为犯罪人员长达13年之久 , 可以认定被诉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 应当给予王阳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 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 酌定王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 属于合理的裁量范围 , 并无不当 。
于是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部分 , 另还要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 。
信息时报采访人员 何小敏
编辑:Milly 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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