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辞职后回家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还能认定工伤?


案例:张三是某酒店员工 , 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 , 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 ,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
2016年4月5日 , 张三提出离职后财物当日便为他结清了工资 。 晚上8时20分许 , 结束最后一天工作的张三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 当场身亡 , 一周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次要责任 。 12月26日 , 张三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次年10月 ,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 认定张三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 固认定为工伤 。
工伤|辞职后回家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还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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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 , 张三于2016年4月5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 人社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无误 。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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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单位辩称张三交通事故死亡时年龄已超过五十岁且已辞职 , 在回家路上的交通事故不应该算工伤 , 但1966年4月10日出生的张三于16年4月5日遭遇不幸 , 尚不满50周岁;至于辞职 , 和他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并不冲突 。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单位诉讼请求 , 张三的身亡应当认定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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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服上诉称 , 张三发生意外时双方已经结清工资解除了劳动关系 , 法院一审并未涉及这一点 。
二审法院认为 , 根据已查明事实 , 张三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 , 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 其提出辞职申请 , 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 。 人社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行政确认 , 事实清楚 , 单位认为张三不属于工伤的主张 , 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 综上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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