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费用|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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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4月1日,韩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曲阳县小盖都村西路段处时,与前方王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2200元。
交警认定韩某负全部责任。肇事大货车投有保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王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 费用|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经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法院判定包括鉴定费用在内,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7.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其中理由之一是鉴定费用按保险条款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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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9日,保定中院进行了网上公开审理。法庭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判决】
2020年7月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鉴定费用系确定损失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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