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男子买走小区90多个车位,还…...业主怒了:集体开砸!( 二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上述条款与即将废止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在内容上基本相同 , 对于车位归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以此为依据 , 对于小区的车位归属 , 分情形讨论:
地面车位
(1)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 , 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
(2)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 , 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 建筑区划内 , 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 , 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 , 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
地下车位
(1)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依据《国防法》第37条和《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 , 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应推定为国家所有 , 投资者(一般为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 , 并享受收益 , 但是不得出售 。
(2)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 , 分属于不同主体 , 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修建的 , 因此该类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 。
首层架空停车位
(1)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归属于开发商;
(2)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下的应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
最后 , 无论是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位 , 或是首层架空停车位 , 归属于开发商的 , 其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 , 但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则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车位的使用方式 。
建议停车的时候
一定采取合理的方式
不乱占别人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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