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法|新干县一男子被判刑后悔不当初,非法收购野生眼镜蛇
非法收购野生眼镜蛇男子被判刑后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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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 我不应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 希望人们以我为戒……”在案件宣判后 , 干某杰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 近日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干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
2019年9月12日 , 干某杰在新干县某商务宾馆楼梯入口处 , 以15元的价格向刘某收购一张冷冻野生小麂皮毛 。 2019年11月4日晚8时许 , 干某杰在家中以15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一条约9两重的野生眼镜蛇(活体) 。 2019年11月6日早晨 , 干某杰又在某商务宾馆楼梯入口处 , 以15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一条约8两重的野生乌梢蛇(活体) , 以10元的价格向熊某收购一只野生夜鹭(死体) 。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干某杰收购的野生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 , 该物种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 舟山眼镜蛇、乌梢蛇、夜鹭、小麂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以上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300元 。 干某杰收购上述野生动物时 , 未办理收购野生动物许可证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干某杰不具有收购野生动物资格 ,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1条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鉴于被告人干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并为购买舟山眼镜蛇、乌梢蛇等动物的行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 , 对被告人干某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江西政法|新干县一男子被判刑后悔不当初,非法收购野生眼镜蛇】法官提醒:没有买卖 , 就没有伤害 , 切勿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 否则将可能面临危害健康和承担刑责双重惩罚 。
来源:新干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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