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课不退费,只能认栽吗?( 二 )
通常理解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及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 这些都极大提升了民法典在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
本案中尚女士与培训机构订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 培训机构并没有对明显对尚女士不利的退课条款予以提示说明 , 尚女士
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根据公平原则 , 尚女士以正当理由要求退课时 , 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 。
(光明日报采访人员靳昊采访整理)
内容:《光明日报》(2020年07月15日 16版)
图片:网络
责编:张永群
编辑:吴亚琦 王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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