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相关收入不低于八百万可申报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消息 , 采访人员今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 , 为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 , 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基础上 , 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
据介绍 , 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 , 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 , 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 , 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 ,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 , 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
同时 , 申报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的三类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 其中 。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需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 , 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
2.产品制造企业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 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 , 制定了相关标准 。
【第四批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相关收入不低于八百万可申报】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
示范街道(乡镇)申报主体应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 , 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 , 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 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 , 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 , 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 , 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 研制了服务标准 。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 , 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 , 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 , 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
工信部方面表示 , 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 努力树立行业标杆 , 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同时 ,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 , 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 , 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 , 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
(原题为:《三部门开展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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