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高考改革丨对冒名行为需要增设刑事罪名吗( 二 )
至于冒名顶替者陈某萍 , 则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 可以按其中量刑较重的罪名判处适当的刑罚 。
追究刑事责任还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 , 在性质上可以定罪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为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 很可能涉案人员的相关犯罪都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 而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比如 , 山东省官方通报的上述事件发生于2004年 , 说明相关伪造证件或档案行为、行贿受贿行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均发生于距今差不多16年前 , 很可能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 具体说来 , 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追诉时效为20年 。 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为5年 , 所以 , 上述案件中的一些涉案者可能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有两档 , 基础档是3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5年;情节严重档是10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15年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四档 , 基础档为3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5年;加重档为7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10年;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 , 基础档为5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10年;加重档为10年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是15年 。 而由于缺乏明文规定 , 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加重档 , 往往只能认定基础档 。
因此 , 在最近新闻媒体报道的 “山东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系列事件中 , 即使各事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能够查证属实 , 也很可能由于那些冒名顶替行为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 , 即14年至21年前 , 而超过追诉时效 , 进而不能追究涉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不过 , 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较高 , 行贿罪各档法定最高刑分别为5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受贿罪各档法定最高刑分别为3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这两罪的追诉时效更长 , 对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的各行为人 ,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 按这两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是比较可行的 。 比如 , 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者 , 虽然其没有亲自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而往往是由其父母将钱交给中间人 , 让中间人代为行贿 , 但其也属于行贿罪的共犯 , 因此可以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既然对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各环节的行为都有相应罪名可供适用 , 则专门针对这类事件单设罪名 , 就没有多大必要 , 甚至是难以做到的 , 正如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俗称 “套路贷”)无法单设罪名一样 。 刑法的立法要讲究经济性 , 应当以尽可能少的罪名去规范尽可能多的事实 , 而不是罪名越多越好;反而 , 罪名越多 , 越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混乱 , 增加司法适用难度 。
刑事罪名为何不能轻易增设
刑法的立法还要讲究抽象性 , 要用尽可能少的行为类型去概括尽可能多的事实 , 而不能就每一小类事实都设立一个罪名 , 否则 , 立法将永远疲于奔命 , 永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 因为总有热点事件、轰动新闻等不断涌现出来 。 并且 , 刑事立法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 必须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与讨论 ,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 反复权衡各种利弊 , 才可能增设出一个比较妥当的罪名 , 像危险驾驶罪的增设 , 就经历了一年多的酝酿与讨论 。
当前 , 仅仅因为媒体曝光了发生于14年至21年前的两三百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 就提议增设“冒名顶替入学罪”、“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等罪名 , 无疑过于仓促和急切 , 缺乏充分的论证 , 有把刑事立法当儿戏之嫌 。
实际上 , 由于目前信息网络相当发达 , 现在的每个考生都能很容易地知道自己的高考成绩及录取信息 , 只要进入所填报志愿的大学的网站查询 , 就能知道自己是否已被录取 , 再通过网络或打电话查询录取通知书是否寄出 , 因而难以想象还能发生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 。 显然 ,针对一种不大可能再次大规模发生的事情增设刑事罪名 , 几乎毫无意义 。
退一步讲 , 即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还有可能发生 , 增设罪名的理由也不充分 , 因为此类事件到底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 , 其实是一个难有定论的问题 。
正如山东省 官方通报所言 , 当年发生的此类事件 ,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 , 误以为自己落榜没有考上;一种是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 比如收到录取通知书却将其送予他人或不去领取;一种是被冒名顶替者将录取通知书和相关信息资料卖给冒名顶替者 。 虽然三种情形都破坏了高考招生秩序 , 使不具备录取条件者被录取到相关学校 ,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但是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当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 则仍然值得研究 。
即使是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形 , 也难以肯定被冒名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 , 特别是很难证实这种侵害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 。 例如 , 某甲本来考上了山东省某二级学院 , 但被人冒名顶替而误以为自己落榜 , 遂放弃高考而报名参加山东大学的自学考试 , 经过四年努力 , 终于获得了山东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其后又考取了山东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 显然 , 其自考文凭被社会认可的程度 , 要比某二级学院的文凭好得多 , 此冒名顶替行为对甲的受教育权根本没有不良影响 。 不分具体情况 , 一概认为冒名顶替会侵犯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 , 明显不妥 。
推荐阅读
- 摩托车|百日整治,博罗警方严打涉摩托车违法犯罪行为
- 高考|如何填报高考志愿?高三教师和高校招办教师支招
- 今年华工要开这5类教改班,有22个班直接招高考生
- 肥喵君|高考查分时间降至,如果显示是0分,多半是这三种情况
- App|全国多地高考查分时间公布,百度App上线官方查分服务
- 语文课|初中生参加高考高出6分?——“神奇”的语文课
- 交通违法行为电子抓拍|7月25日起,大渡口这41处地点将启用交通违法行为电子抓拍设备
- 撞人后再饮酒以掩饰酒驾行为?男子欲盖弥彰却难逃法网
- 医疗|浙江移动:大力探索5G+智慧医疗 为医疗改革注入新动力
- 成绩|7月23日18时,上海高考成绩将公布(附查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