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法治化迈出坚实一步,纠纷化解迎规范性文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有据可依( 三 )


五、以债券持有人会议为抓手 促进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
长期以来, 因为缺乏配套的司法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难以发挥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功能, 不但其决议对于发行人而言缺乏直接的效力, 甚至在部分极端案例中出现了发行人和大额债券持有人沆瀣一气, 侵害小额债券持有人的情况 。
《纪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进行了细化规定, 明确了以募集说明书作为判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依据, 并且特别规定了不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事项, 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而受到损害 。
六、明确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有效地解决了股票虚假陈述纠纷中损失计算方式的问题 。 《纪要》在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结合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特点, 就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规则予以明确, 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审理夯实了基础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表示 , 此次《纪要》体现了债券市场特色 , 对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重大作用 , 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增加了可行方案 , 对诚信的债券发行人是利好 , 对不良债券发行人是重大抑制 。
七、明确债券承销机构和其他债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及抗辩体系
《纪要》出台一系列规定, 夯实以债券主承销商责任为核心的中介机构责任制度 , 采纳了“合理怀疑”标准, 要求债券中介机构对于应当产生合理怀疑的部分有审慎核查的义务, 同时以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债券中介机构履职的准绳, 在确保了司法核查独立性的同时, 也对于监管规定和市场规律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
对于那些已经勤勉尽责履行了责任但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中介机构来说, 《纪要》也没有一刀切地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抗辩权 。
李有星表示 , 《纪要》的规则设置安排很科学 , 既可以督促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尽到“看门人”责任 , 核查把好关 , 确保发行人财务、业务等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 同时 , 又可以防止连带责任的泛化和滥用 , 预防“寒蝉效应”和打击面过度 。
明明认为 , 此次《纪要》出台后 , 投行必然会安排更多业务人员进行尽调 , 投行成本会进一步提高 。 结合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提升的举措 , 中大型券商优势会进一步凸显 , 券商集中度提高或将加速 。
八、与新《证券法》的修订以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规定形成了有效联动
此番债券市场的制度改革并未局限在某个特定的部门或者某部特定的法律 , 而是 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各方联动 , 通力配合, 在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规范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 实现了对于债券市场不同规范层级的全覆盖 。
【债市法治化迈出坚实一步,纠纷化解迎规范性文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有据可依】洪艳蓉指出 , 此次《纪要》以最高法的名义发布 , 统合主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系统的意见 , 虽未采用司法解释形式 , 却代表着对违约处置的共识及其协同合作 , 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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