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将受托保管物变卖构成何罪( 二 )


二是关于本案是否是单位犯罪的问题 。公司法中确定了一人公司的地位,然而,马某成立仓储公司后进行仓储经营,虽有税务申报,但财务不健全,其将杜某、马某等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结算,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认定公司与个人人格混同 。同时,马某在2010年公司成立之前,便从事窃取他人货物的行为,且在经营过程中,以实施诈骗等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结合以上两点,应当认定本案为马某的个人犯罪 。
同时,公诉人还提出,本案马某在先后两次因变卖他人货物被被害人提起自诉或报案后,仍然不知悔改,且在铁矿砂陆续卸货过程中,便联系下家销赃,在委托保管人安排看管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骗看管人出去吃饭等方式变卖,并掺入不含铁成分的烟囱灰掩盖变卖事实,导致被害公司损失惨重 。
判决情况 。2019年5月28日,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8月12日,某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厘清涉仓储保管合同中偷盗货物行为侵占与合同诈骗之分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私有财产,之所以通过自诉方式解决,因为行为人对自己已经控制的财物据为己有,较欺骗、盗窃等改变占有的方式主观违法性较低,通过自诉方式解决足以定分止争 。然而,本案要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去厘清基于仓储、承运合同等合法占有形式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法律定性 。
厘清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在办理类似一人成立的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要注意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单位成立前是否就实施违法犯罪及违法犯罪的前后连续性;二是单位成立后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有无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公司人员是否相对固定;三是单位开展业务后的资金流向及归属,是由行为人个人实际占有支配,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等,还是用于公司经营,进行再生产活动 。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立案之初,由于涉及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公安机关未对收赃人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据,善于运用检察监督职能,通过追诉漏犯或立案监督的形式打击下游犯罪 。本案中的收赃人范某,经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
【成立公司将受托保管物变卖构成何罪】(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