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监督让7年未决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二 )


一是分清双方责任 。某区某镇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拆除房屋,存有过错,理应给予补偿 。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未及时行使有效的诉讼权利,以及采取的救济方式有误,造成救济不力 。对此,三分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市仲裁委的房地产方面专家仲裁员做听证员,为各方当事人分析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引导各方的诉求向合法、合理聚焦 。二是协调双方共同挑选第三方评估单位,为和解数额提供合法依据 。三是再次举办听证,在各方愿意和解的前提下,为如何达成和解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 。邀请市房管局、市区两级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办理流程、税收政策、做账项目等需要注意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一一解答 。四是镇政府托底,保障协议依约履行 。为消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履行方面的顾虑,在签署协议前承办人专门走访了镇政府拆迁办,得到镇政府拆迁办的支持,保证协议达成后镇政府托底保障协议履行 。
最后,拆迁人和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在三分院的见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典型意义】
本案审查的原审裁定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是否与被诉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但这个问题是否解决,仅仅关系到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的诉请被法院受理,离实现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根本目的,还有许多行政或民事诉讼程序要走 。因此,讨论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的原告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的意义,但对于实质性化解纠纷,还有相当的距离 。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是当事人采取司法救济的最后一环,如果就案论案,只能造成司法程序的空转,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随着时间拖延而隐性流失 。
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防止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化解了一起行政诉讼纠纷,而且探索了检察监督环节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途径,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和作用也有了新思考 。
【行政检察监督让7年未决纠纷画上圆满句号】行政检察监督目的不仅在于纠错,而且应当努力促成实质性化解矛盾 。行政诉讼一般是行政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而行政检察监督又是行政诉讼救济的最后一环,在此之后,行政纠纷即尘埃落定,一般很难再依靠其他方式解决 。为此,检察监督环节在纠错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就案办案和程序上空转,而实体问题得不到解决 。检察官审查案件,必须重视对申请人的实质性需求的了解,注重实体权利保护 。
在促成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注重审查解决方式的合法性 。解决行政纠纷,必须依法合规 。检察官应当分析当事人的要求,对于合法合理的诉求,由于诉讼技巧上的失误、时机的丧失等技术原因,或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审判环节无力救济的,可以通过协调督促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帮助解决 。对于可以达成和解并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促成自愿达成和解 。检察环节实质性化解纠纷,可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但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依法监督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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