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以案释法|听说,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无效!
近年来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
探望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父母离婚后
抚养子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常有发生
这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基本案情
谢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 2013年6月 , 生育婚生子小张 。后因感情不和 , 双方于2016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 , 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 , 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 , 小张的一切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 , 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小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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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 谢某因与张某就探望婚生子小张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诉至石狮法院 。谢某请求判令准予其每周探望婚生子小张一次;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段探望小张 , 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探望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 , 谢某享有与小张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判决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 , 谢某作为小张的母亲 , 依法享有探望权 , 离婚协议书中“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的约定 , 剥夺了谢某的法定权利 , 属无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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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如下:
一、谢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探望小张 , 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有两个周的周五放学谢某可将小张接回共同生活 , 并于下周一上午上学前将小张送回学校就读;
二、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 , 谢某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张接回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在我国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 , 又是一种义务 , 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 只不过双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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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 , 离婚双方不能任意处置 。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的 , 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 , 如果一方不让探望 , 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 ,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由抗辩的 , 不予准许 , 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 支持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 ,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 , 违反法律规定 , 为无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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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制度的首要目的为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离异的父母在履行探望职责或协助探望权的行使时 , 应当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 探望的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未成年人|以案释法|听说,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无效!】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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