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关于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条款,你get了吗?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校园是一方净土 , 希望祖国的花朵都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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