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以"借新还旧"形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920万元

正义网南平7月17日电(通讯员林继斌)近日,福建省顺昌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审判了一起案件 。鉴于被告人钟某、陈某、桑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判处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
经审查查明,龚某(另案处理)系福建省某养殖公司、顺昌县某竹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为借新还旧,龚某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分别指使、教唆被告人钟某、陈某、桑某、范某,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虚构交易事实,并由龚某提供多份伪造、虚假签订的买卖合同、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申请贷款的材料,先后从某乡镇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1920万元 。贷款到期,被告人经多次催要后仍未偿还 。其以“借新还旧”的形式,提供虚假货物交易合同申请贷款,致使金融机构错误为其发放贷款 。
【五人以"借新还旧"形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920万元】被告人钟某、陈某、桑某、范某明知龚某假借公司名义、使用虚假材料以“借新还旧”的形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归个人使用,仍提供帮助,影响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授信审批、用信审查,致使金融资金处于风险之中,给金融机构造成192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以骗取贷款罪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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