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索菲亚实控人江淦钧和柯建生收警示函 减持信披违规( 二 )


2013年3月20日前 , 你与柯建生作为一致行动人 , 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 , 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 。 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 , 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 , 你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 , 你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5.27% 。 你在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和15%时 ,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 ,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 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 ,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20年7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5号
对柯建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建生: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 你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 , 你与江淦钧作为一致行动人 , 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 , 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 。 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 , 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 , 你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0.59% 。 你在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10%时 ,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 ,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 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 ,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警示|索菲亚实控人江淦钧和柯建生收警示函 减持信披违规】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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