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骑虎难下”的市级湿地保护区 环保发展博弈样本调查:山东东平湖困局( 二 )


事实上 , 对于被环保督察组通报 , 特别是被指“瘦身”一事 , 东平县方面却是颇感“委屈” 。
“严格意义上来讲 , 我们不能算是自然保护区 。 ”东平县一位官员告诉采访人员 ,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 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 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
但是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2月由泰安市政府批准设立 , 此后并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论证报告 , 没有编制总体规划和划分功能分区 , 且未经省政府批准 , 未向社会公告 。 因此 , 从程序上讲 , 保护区的设立不够规范 。
如此说来 , 中央环保督察组又是为何认定其为自然保护区?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发布的全省自然保护区名录中 , “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列 。 其显示类型为内陆湿地 , 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 , 批建时间为2003年12月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保护地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亦向采访人员证实 , 东平湖确实为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 “我们也一直是按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管理的 。 ”而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成为自然保护区一事 , 该部门另一位知情人士则分析称 , 此前有出台过相关文件 , 市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有效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2011年8月25日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一则《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2号) , 指出要严格自然保护区审批与调整程序 , 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办法 , 由当地政府规定 。
按照这一文件要求 , 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 在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出台前 , 按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审批程序审批 , 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而直至2018年8月15日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才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1号) , 指出存在如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 , 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等情况的 , 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
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参照该规定执行 。 该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 。
“既然市里拥有审批权 , 那我们在调整管理规定出台前 , 就通过市里申请调整保护区区划范围 , 省里为什么并未批准?为什么只给审批权 , 却不给调整权?”东平县受访官员如是表示 。
渴望“瘦身”
今年5月 , 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前往东平湖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 其指出 , 要明确东平湖规划战略基点 , 把东平湖规划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工程、雄安新区发展、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东平县国土空间规划等 , 统筹考虑 , 统一布局 , 努力把东平湖打造成重要的水源调配地、南水北调工程的调蓄枢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示范 。
保护东平湖 , 对于以“生态立县”为根本的东平县而言 , 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 但令人疑惑的是 , 东平县又是为何在坚定保护的同时 , 如此“执着”于为保护区“瘦身”呢?
对此疑问 , 东平县一位官员在回复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主要原因系保护区的设立不科学 , 不客观 。
其指出 , 东平湖是黄河下游的唯一蓄滞洪区 , 具有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维护生态、航运、水产、旅游等多重功能 , 既是黄河下游防御大洪水的唯一重要蓄滞洪区 , 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输水通道及调蓄场所 , 还是京杭运河航道组成部分和山东省重要内河港口 。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 违背了东平湖作为黄河蓄滞洪区的主要功能定位 , 影响和制约了东平湖蓄滞洪功能、水资源供给功能、航运功能以及防灾抢险等主要功能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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