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行行长欠债2.84亿,诈骗1300多万被判刑( 二 )


尔后 , 被告人孙浩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 , 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 , 载明孙浩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 被告人孙浩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 , 载明以保护孙浩兵个人为前提 , 将孙浩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浩兵个人承担偿还 , 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浩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 。 此后 , 被告人孙浩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
2016年2月 , 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 称孙浩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 2016年3月31日 , 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 2016年6月1日 , 被告人孙浩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
另查明 , 被告人孙浩兵于2015年间偿还给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2万元 。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 , 原审法院认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浩兵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人民币941.54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448.84万元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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