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首例诉抚仙湖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一审开庭审理
7月15日上午 , 红塔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诉抚仙湖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 该案系玉溪辖区首例因抚仙湖管理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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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7日晚23时许 , 原告马某某及其朋友共三人驾驶车辆到澄江市海口镇海关社区矣渡村帆船基地 , 将驾驶的两辆汽车停放于抚仙湖湖滩上距湖十余米的位置拍摄夜景 。
【春城晚报|首例诉抚仙湖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一审开庭审理】次日凌晨2时左右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巡湖人员驾快艇巡逻至该处时 , 发现有车辆停放于湖边 , 便靠近湖岸告知三人该处属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 , 不允许停放车辆 , 请三人将车辆驶离湖滩 , 巡湖人员随即离开 , 但三人应允后未将车开走 。
十多分钟后 , 巡湖人员再次到该处查看 , 发现三人未离开的情况 , 便上岸劝离 。 期间 , 双方发生口角 , 后马某某驾车离开时 , 车辆将一名巡湖人员带倒 , 马某某继续驾车驶离 , 另一名巡湖人员当即用手电筒敲击车辆左后侧提醒马某某 , 留下敲打痕迹 。
事后 , 被车辆带倒的巡湖人员受伤住院治疗4天 , 其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马某某驾驶的车辆被手电筒敲打处 , 因维修产生修理费用500元 。
马某某认为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 提出行政赔偿 , 要求赔偿其车辆修理费500元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则认为马某某所诉损害系其自身行为所致 , 不应赔偿 。
庭审中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针对抚仙湖湖滩禁止停车、露营、野炊及协管人员参与巡湖管理的依据、双方发生冲突时巡湖人员敲打车辆系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 并就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举证 。 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 为进一步规范抚仙湖管理工作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参加了庭审旁听 。 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延期宣判 。
抚仙—星云湖泊作为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 其中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露营、野炊等行为 , 同时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 , 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采访人员李春丽通讯员岳艾茜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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