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儿童溺亡事故频发生 安全教育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二 )
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安全教育问题,潼南区教委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回应,当地的中小学原则上每周会上一节安全教育课,基本生存培育行动主要培育五项技能,第一项就是游泳,其他几项分别是灭火、急救、正当防卫和劳动 。
然而,为何在这样全面的安全教育下,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仍然频频发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曾提出目前存在的现状:很多家长虽然觉得安全教育固然重要,但实际上却认为危险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家长往往争相参加数学、英语、诗词鉴赏等讲座,很少参加安全教育类的公益讲座 。在儿童安全领域中,王大伟认为,最重要的角色正是家长 。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安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生活教育,不应只停留在纸面 。学生必须有实际的体验,安全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具体来讲,学校应该组织开展生存技能的培训课程,比如有些地方就把游泳作为学生的必修课 。确实也有很多学校可能没有教学条件,但安全教育中的体验和实践的确不能忽视 。这种实践教育,也包括加强对学生应急反应以及救援能力的培养 。
“安全教育亟待更加重视,这方面学校能做得更系统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主任尚晓援说 。
监护责任有待细化
有效规避失职问题
近日,人民网在微博发布的一条:“别让悲剧重现!6岁男孩溺亡父亲下跪嘶吼求救”的视频迅速登上了热搜榜 。
事件发生在广东惠州东江沙公园 。据警方了解,有人看到一家3口在公园水域嬉水游泳 。父亲和6岁的儿子在水中游泳,母亲在岸上 。父亲和儿子都使用了游泳圈,儿子还套了安全绳,但在游离岸边30多米到了江中后,父亲游离儿子,让母亲看着点孩子 。
就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独自划水到了江中,并从游泳圈以及安全绳中脱出,沉了下去,当夫妻二人发现的时候,孩子早已沉入4米深的水底 。父母声嘶力竭地哭喊,也换不来儿子了 。
这样的悲剧场面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巨大悲痛 。但此类事件中家长的失职同样值得关注 。
有业内人士对《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
“每年到了假期,常常会看到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的未成年人出现交通事故和溺亡事故的报道 。原因就在于很多学生的父母或是外出打工或是忙于农活,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和看管 。同时,农村也没有社区性的安全保护措施 。监护力量的缺失容易导致安全问题发生 。”熊丙奇说 。
“遗憾的是,我国对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仍不是特别明晰,这也导致追究责任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北京律师徐莹说 。
“目前,我国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依靠民法总则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说 。
在郗培植看来,未成年人监护人难以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难以追究责任的困境主要源于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对于家长监管方面的责任规定不够细化,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较多;二是家长违反了相关规定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清楚;三是缺乏相关追责机关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在走访过程中也得到了这样的反馈——很多父母会觉得,监护责任这么大,难以承受 。
据郗培植介绍,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指的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进入到后工业化时代,社会给家庭带来了许多不可控的风险 。这种风险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很难规避的 。因此,家长有这种想法也在情理之中 。
郗培植向《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介绍,从这个理论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方面难以规制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有些家长认为当下监护责任过大,难以履行也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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