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一护工被烫伤,更要命的是对她下手的八旬老人又去世了,怎办?
护工陶女士做梦也没想到,因不满自己的护理服务,88岁的董老太把其烫成了轻伤二级。
而案子还在审理中,被提起公诉的董老太就因年事已高去世,这样一来,陶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医药费等费用没了着落,陶女士的索赔难题该如何解决?
2019年6月的一个午后,陶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养老中心干活,突然,一阵强烈的灼痛感袭来。原来是88岁高龄的董老太因发泄自己未给其倒水的不满,趁陶女士不备将屋内开水瓶内的滚烫热水从其脖子处倒入,造成陶女士背部、胸部等多处烫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女士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董老太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2019年11月22日,嘉善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嘉善法院提起公诉。陶女士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案件延期审理一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因年事已高于2020年1月去世,嘉善法院裁定终止审理。自行垫付的医药费和伙食费怎么处理,陶女士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
2020年5月,陶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所服务的某社工服务中心、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法院(劳务合同由陶女士与某社工服务中心签订,但实际工资均由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垫付),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0651.68元、住院伙食费1230元、交通费2000元,各项损失暂计23881.6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某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主要从事日常卫生、管理等辅助工作,劳务报酬每月1000元。原告被热水烫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部、背部、胸部烧伤,并住院治疗41天,医疗费共计20651.68元。事后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董某及二被告均未赔偿。
【 浙江|浙江一护工被烫伤,更要命的是对她下手的八旬老人又去世了,怎办?】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分别沟通,多番耐心劝解,并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意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某社工服务中心支付原告陶女士2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另支付原告10000元;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原告陶女士3000元。
据承办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本案实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告人死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还应包括:死亡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本案原告陶女士可选择起诉董某的遗产继承人,也可起诉雇主某社工服务中心(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与原告建立雇佣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即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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