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叮咚快评|名校大学生偷外卖,这样的盗窃罪该不该从宽?

文 | 史洪举(法官)
近日 , 南京一大学毕业生周某 , 在南京某小区持续偷窃外卖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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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报道之后 , 引起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 , 并对其偷盗行为是否值得同情展开了激烈讨论 。 有人对当事人表示同情 , 还有律师愿意为其做无罪辩护并资助其上学 , 甚至有人还祭出“大学生因饥饿偷外卖被抓是整个社会的耻辱”等骇人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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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正在考研的大学生 , 家境贫困 , 为了其学业 , 家中兄妹3人均辍学 。 这些吸引眼球的词汇结合在一起 , 自然给人一种“大学生因贫为了果腹而偷窃食品”的印象 。 而且 , 该大学生要是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话 , 其个人乃至家庭的前途有可能就此毁灭 , 的确让人扼腕叹息 。
不过 , 当事人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 理当由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慎重决断 , 不能靠情绪化的口水淹没了真相 。
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 , 但10多次窃取外卖 , 确实涉嫌盗窃犯罪 。 对此 , 根据刑法 , 盗窃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构成盗窃罪 。 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00元 , 除此以外 , 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 , 即便每次盗窃的金额、总计盗窃的金额未达到2000元 , 也将构成盗窃罪 。 之所以如此 , 主要在于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那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
具体到大学生偷外卖事件上 ,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 , 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 从盗窃次数上看 , 其已经盗窃10余次 , 符合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构罪条件 。 加之盗窃外卖的社会危害程度比普通的小偷小摸要严重 。 因为 , 订购外卖的消费者可能因此不能及时吃饭而挨饿 , 送外卖的骑手则可能被投诉差评并承担罚款乃至被辞退的严重后果 。
而且 , 该名大学生偷外卖是否因为食不果腹尚无证据证实 。 但是 , 本科生可以通过兼职获取酬劳 , 不至于穷到偷外卖 , 且该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准备考研 。 由此 , 可推导出其未必处于“饥寒交迫”的赤贫状态 , 而可能是贪图便宜 , 好逸恶劳 , “以恶小而为之”并难以收手 。 因此 , 不能因此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 否则就可能模糊了是非对错 , 倒退到“谁弱谁有理”的标准 。
当然 , 在认定偷外卖大学生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 给予其从宽处理也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司法政策 。 毕竟 , 李某某虽贪虽错 , 其社会危害性没有严重到必须对其判处监禁刑的程度 。 假使其能够认罪悔罪 , 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话 , 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 , 甚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起诉也是有可能的 。
【外卖|叮咚快评|名校大学生偷外卖,这样的盗窃罪该不该从宽?】如果在法律上给予其否定评价的同时 , 能够在实体上予以从宽处理的话 , 无疑既发挥了刑法的威慑作用 , 让人们意识到“小偷小摸”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 , 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补上法律课和规则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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