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他官至副部,主政玉林,广西政坛明星,认罪态度不好,受贿判无期


曾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 地委书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等职的徐炳松 , 曾是广西政坛上的一颗耀眼的明星 , 因受贿55万元人民币 , 案发后未退完赃款 , 且认罪态度不好 , 1999年8月27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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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 , 徐炳松 , 1943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 , 毕业于清华大学 , 历任广西贵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常务副书记、书记 , 玉林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 地委书记 。 1993年1月 , 年仅50岁的徐炳松因政绩突出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 成为广西政坛一颗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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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松案发后 , 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 , 开除徐炳松党籍 , 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职务 。
通报指出 , 徐炳松违法乱纪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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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3日 , 徐炳松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
1998年5月7日 , 徐炳松在“痛悔”书中写道:“悔 , 意志不坚、不拒 , 顶不住诱惑 , 躲躲闪闪 , 心存侥幸 , 心安理得 。 金钱可以使人拥有‘一切’ , 却同时令人丧失一切”“幸工作组几位同志苦口婆心 , 推心置腹的教育 , 要主动配合组织 , 痛下决心 , 治好疮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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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侦查终结后 , 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院提起公诉 。 1999年8月26日 , 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
法院审理认定: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 , 被告人徐炳松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职务之便 , 通过写条子、批示、直接过问干预等行为为他人谋利益 , 先后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55万元人民币 。 案发后 , 被告人未退完赃款 , 且认罪态度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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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1994年10月27日 , 林坤通过被告人徐炳松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写信 , 要求支持林坤在玉林办企业 。 李乘龙按徐炳松的授意 , 积极帮助林坤企业 。 1995年下半年 , 徐炳松在玉林振林宾馆收受林坤给的2万元 。
1997年6月下旬 , 玉林市交通局局长陈富能 , 因在单位滥发煤气补贴至2003年被查处 , 陈富能叫麦某通过林坤请徐炳松找玉林市委书记说情 , 林坤向陈富能要18万元 , 送给徐炳松6万元 。 徐炳松找玉林市委书记谈及此事 , 但玉林市委坚持原则仍查处了陈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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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7日 , 南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炳松犯受贿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赃物予以没收;不足受贿所得部分继续追缴 , 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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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松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广西高院审理认为 ,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徐炳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影响、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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