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暑期来了,这位法官姐姐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线上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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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的暑假已经到来了
那么假期生活中
应该注意什么
怎样可以让假期生活愉悦又安全呢?
别担心
这位法官姐姐为大家带来
线上暑期 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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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应北京市广渠门中学附属花市小学之邀,东城法院罗兰法官为同学们带来线上暑期安全普法课,结合法院开庭审理的真实案例和同学们分享与人身安全、自我保护有关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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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视频,一起来上暑期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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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故篇
每年5月至9月是儿童溺水事故发生的高发期。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中国青少年儿童伤害现状回顾报告》显示,1-14岁未成年人的首位死因就是溺水,占比高达五成。
案例一
13岁的小李到8岁的小蔡家玩耍,后二人拿着小蔡家的渔网到附近水渠中捞鱼,被他人制止后二人又换到了另一岸继续玩耍。后小李先行回家。次日上午,小蔡的尸体在水渠管理处下游村段被发现。经鉴定,小蔡系溺水死亡。
在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水渠管理处共设有七处警示标语,诸如“禁止在引水渠内钓鱼、捕鱼、毒鱼和炸鱼”“爱护引渠水质,保障生命健康”“禁止游泳”等等。
该水渠管理处每年向引水渠两侧学校发放《致中小学师生员工的一封信》,提示中小学生远离水体,一方面保护水源,另一方面防止溺水事件发生。学校也多次教育在校学生远离引水渠。
在这个案件中引水管理处和学校已经尽到了宣传、告知及警示职责,故对小蔡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
身为中学生的小李找小学生小蔡去引水渠旁玩耍、捞鱼,因此小李对小蔡应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可是小李留下小蔡一人在水渠边玩耍而独自回家,回家后也没有告知小蔡父母小蔡的去向,因此对小蔡的溺水死亡,具有一定责任。考虑到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
在这个案子中,除了小李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外,小蔡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溺水身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二
小张12岁,为北京平谷某初中二年级学生,身高1米65,不会游泳。一次,他和其他三名伙伴进入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内游泳池分深水区、浅水区、儿童区三个区域。四人进入游泳池后,就分开活动了。约半小时后,其中一个伙伴小韩因没有看见小张就开始寻找。发现小张斜躺在浅水区和深水区交界的斜坡处,小韩立即将小张托起,此时救生员也发现了险情,小韩在他人的帮助下将小张放在泳道和戏水园之间的平台上。救生员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为小张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但是不幸的是,小张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溺亡。
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且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到深水区,因此小张自身也应负有责任。
本案中,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所以游泳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小贴士
1. 去正规的儿童游泳、戏水区。
2. 有会水性的成年人陪伴。
3. 不逞能,不贸然跳水或潜泳 , 以防呛水和溺水。
4. 如游泳中遇有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不适,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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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篇
交通事故系儿童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拥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在郊区和农村,还存在大量无牌照上路的农用车、摩托车等,对在路旁行走及骑自行车上下学的未成年人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案例一
成年人被告彭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口将突然穿行马路的原告小孟撞到,致小孟肝挫伤、局部擦伤、肺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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