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恺火锅店被指抄袭背后:不止涉嫌侵犯版权,还涉及不正当竞争( 二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实施混淆行为 ,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饭店餐厅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 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装潢” 。 如果这些“装潢”被仿冒且符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条件 , 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据刘继峰介绍 , 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 。 也就是说 , 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证明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 。
根据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 , 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 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 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 进行综合判断 。
这能否成为吼堂老火锅店享有著作权的依据?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具体还要看吼堂老火锅是不是最早作出的作品 , 是否具有独创性等 。 否则即便申请了著作权作品登记 , 也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姚克枫进一步解释 , 如果成都吼堂老火锅的整体装修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思想 , 颜色、装修布局、材质、组合方式 , 最后体现出作品的特点 , 那么这个创作作品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但是如果吼堂老火锅装修设计内容本身不具有独创性 , 则“店面复制”行为不存在侵权 。
也就是说 ,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 , 郑恺火锅店是否侵权还有待司法判断 。 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 吼堂老火锅店可通过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维权 。 二者有何区别?
北京浩天信和律所的王律师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侧重点不一样 , 前者强调保护权利人利益 , 后者重在保护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 , 同时不正当竞争法还起到对知识产权法有限补充的作用 , 具体的认定规则不完全一样 。
在他看来 , 如果作品比较独特 , 能构成建筑或者美术作品 , 可以考虑以著作权诉之 。 如果企业的知名度比高、辨识度比强 , 则可以考虑以不正当竞争方式维权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李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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