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简要分析场外交易中卖币方与上游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划分( 二 )
因为OTC交易需要实名认证、高级认证,会留下追踪的线索,所以洗钱方更青睐数字币和资金均在场外进行的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因为后者可以在不泄露买币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将资金转换为虚拟数字币。鉴于这种场外交易的情况更为复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卖币方是否存在过错:
1、卖币方为初次交易、数字币背景知识薄弱,或卖币方因不熟悉交易而委托他人代为操作,且收款银行卡与工资卡或生活消费使用的银行卡混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卖币方有过错。但可以考虑使用公平责任原则,适当补偿电信诈骗受害人的损失,这也符合我国对虚拟数字不禁止但也不鼓励的政策。
2、卖币方有多笔交易,或曾是OTC交易平台的商家,或有虚拟数字币的行业从业经历,或有虚拟数字币的交易史,或以抄币为业,或曾在虚拟数字交易中因收款资金被冻结过等,则可以推定其对虚拟数字币的特质(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分国界易转移、洗钱风险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其仍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虚拟数字币支付给买家,即使卖币方对由此可能导致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财产无法追回的结果不是持有积极追求的态度,那么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放任的态度,退一步讲,肯定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进而认定这种有经验的或者较为成熟的卖币方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再退一步,即使不认为存在过错,那么在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卖币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在客观上加重/造成了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风险),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度补偿受害人。
3、卖币方使用的收款账户专户专用(与工资卡、日常消费的银行卡分离),或者使用多张银行卡分散收款,或者收款后也进行“洗白”,或者同一买家变换不同户名的付款账户仍继续与其交易且不合适买家身份信息的,则可以推定卖币方对收到的资金可能是赃款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卖币方有过错。
【 分析|简要分析场外交易中卖币方与上游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划分】综上所述,明确场外交易的卖币方与上游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划分,不仅有利于解决卖币方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有利于警方在冻结资金时避免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保护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当然,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从立法上进行积极回应、进一步完善并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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