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未牵狗绳宠物伤人赔偿8500元 被告强调“爱心喂养”流浪狗咬人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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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未牵狗绳宠物伤人赔偿8500元 被告强调“爱心喂养”流浪狗咬人未被采信
扬子晚报网7月21日讯(通讯员 润萱 梦奇 采访人员 万凌云) 饲养宠物致人损伤,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1日,镇江市润州法院发布一起案件,该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未牵狗绳,致电动车骑行人损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院方介绍,2019年8月21日7时40分许,镇江市民陈某某饲养的狗未栓绳上非机动车道,在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致袁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袁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润州法院。
庭审中,被告陈某某辩称该狗是流浪狗,自己仅仅是“爱心喂养”,自己非饲养人,但就其辩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该狗的主人是被告。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产生医疗费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狗的饲主,负有管理义务。该狗未栓绳,在非机动车道与原告袁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陈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8500余元。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自己是“爱心喂养人”,并非是动物的主人,但未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扬子晚报|未牵狗绳宠物伤人赔偿8500元 被告强调“爱心喂养”流浪狗咬人未被采信】但主审法官表示,退一步说,就算被告作为爱心喂养人,对于流浪动物,爱心喂养人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其也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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