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缓刑|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正在研究处理批示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缓刑一年6个月学校将其留校察看惹众怒
浙江大学惹众怒了 。原因是学校给予一名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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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党委学工部官方网站截图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努××,2016级学生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很多网友质疑刑罚太轻,但从判决书上看,该学生有犯罪中止和投案自首的情节,类似案件的缓刑判例很多,所以法律层面来说问题不大 。只是浙江大学只给予了该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处分到期还可以申请解除 。给出的理由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初犯”“少数民族”“贫困”“毕业生”等词语,竟成为犯罪学生的保护伞 。相比“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的话题,同样是高等学府,对比之下浙江大学这一处罚略显刺眼 。
浙大回应:正在研究处理此事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
来源:澎湃新闻、网易新闻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缓刑|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正在研究处理批示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缓刑一年6个月学校将其留校察看惹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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