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浙大最新回应…
_原题为 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浙大最新回应…
刚刚 , 浙江大学回应“给予强奸犯留校察看处分”:已经立即启动后续调查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以下是通报全文:
情况通报
近日 , 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 。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随后 , 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 6月8日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 , 学校高度重视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学校以育人为本 , 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
浙江大学
2020年7月21日
此前消息
7月20日晚间 , 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
该文件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文件显示 , 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 , 今年4月17日 , 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6个月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该名学生 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相关文件由学工部发出 , 即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 发布时间是7月17日 。
文章图片
-来源:观察者网、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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