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县公安局微信公号|一小区天降自行车险些砸人:9岁男孩被绊倒从18楼泄愤扔下
:原题为_湖北黄梅县公安局微信公号|一小区天降自行车险些砸人:9岁男孩被绊倒从18楼泄愤扔下。
7月12日下午16时56分 , 家住湖北黄梅某小区的朱女士经历了一件令她终生难忘的事情:一辆自行车突然从天而降 。 万幸的是这辆自行车掉在了离她不到1米的地方 , 让她躲过了一劫 。
现场视频
7月12日17时许 , 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黄梅镇某小区有人将一辆自行车从高空扔下 , 险些将人砸到 。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 经与报警人了解到 , 报警人朱女士系该小区业主 , 今天下午在经过某楼栋1单元楼下时一辆自行车从天而降 , 距离她不到1米 , 差点将她砸到 , 受到严重惊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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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上掉下的自行车民警深知高空抛物侦查难度极大 , 线索、证据转瞬即逝 , 遂立即联系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对该楼栋1单元进行走访排查 , 同时技术人员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采集 。
当民警走访排查到18楼时发现 , 一辆之前停放在18楼过道的自行车不见了 , 并在18楼公共阳台护栏上发现有摩擦痕迹 , 结合现场情况 , 民警推断坠物很有可能是从18楼掉下去的 , 随即对该楼栋附近的各个监控进行查看 , 经过海量视频筛查民警发现一名身穿蓝色T恤的少年非常可疑:蓝衣少年于16时28分在1单元电梯1层进入 , 在18层离开电梯 , 之后却在17时02分在电梯24层进入 , 并在负一层离开 。 而通过一楼的户外监控显示 , 自行车从楼下坠落并险些将朱女士砸到的时间系16时56分 , 蓝衣少年的出入时间与案发时间吻合 。 后民警通过走访了解到蓝衣少年名叫小浩(化名) , 当天是来小区找同学玩的 。 民警遂与小浩的家属取得了联系 , 并于7月17日在小浩母亲在场情况下对小浩进行了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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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经讯问 , 小浩主动承认了其于7月12日将自行车从18楼扔下的事实 。 经查小浩(男 , 9岁) , 7月12日16时许到小区找同学玩耍 , 后从同学家离开经过18楼的过道时被停放在过道的自行车给绊倒在地 , 一时气愤 , 在公共阳台护栏查看楼下未有人经过后 , 遂双手举起自行车从护栏扔下楼 。 当看到自行车落下险些将人砸到时 , 才心生后怕 , 从18楼消防通道往上走 , 走到24层楼坐电梯下楼至负一楼离开 。
办案民警向小浩及其母亲告知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 小浩表示对其当天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害怕和后悔 , 并保证以后不再做出类似的事情 。 因小浩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民警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事后 , 民警责令其家属带领小浩到受害人家中赔礼道歉 , 并赔偿相关损失 。
【湖北黄梅县公安局微信公号|一小区天降自行车险些砸人:9岁男孩被绊倒从18楼泄愤扔下】目前 , 小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已经到朱女士以及车主家里赔礼道歉 , 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
相关法规: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问题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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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 有其他责任人的 ,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
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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