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律点为你解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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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律点为你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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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后,郭羽已经成为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变得贵气逼人。这天,郭羽和一起案件的原告见面,他利用原告曾经的诈骗往事威胁原告必须撤诉。
郭羽的行为触犯什么法律?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威胁罪,郭羽的威胁情形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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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律点为你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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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田把郭羽和朱慧如带到了内燃机厂,他将朱慧如绑在了柱子上。李丰田用机器控制着装有一千八百度的钢铁熔浆箱子吊在柱子上面,他持枪逼迫郭羽操控机器将熔浆倒在朱慧如的身上。郭羽为了活命竟然向李丰田妥协。
在胁迫下杀人的行为,胁迫者和被胁迫者分别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丰田构成故意杀人罪,郭羽不构成犯罪。郭羽在本案中主观意志上完全不自愿,且没有选择的自由,客观上其只是李丰田杀人的一个“工具”。根据“法律不强人所难”,郭羽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负刑事责任。李丰田主观上有杀害朱慧如的故意,客观上逼迫郭羽进行了杀害朱慧如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朱慧如的死亡后果应当由李丰田一人予以承担。
 夫妻共同财|《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律点为你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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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骆闻为了寻找妻儿死亡的真相,让双手染上了鲜血;原本正义凛然的小律师郭羽偶然失手杀人就走上了一步错步步错的道路;朱慧如从一个泥潭掉进另一个泥潭,在泥足深陷里仍向往平凡的生活……
从案件背后的犯罪动机切入,展开一场人性道德拷问,周遭的人和事,人性的善与恶,长夜暗淡,黎明将至,没有证据的犯罪诱惑,最终抵不过正义的到来,或许就是《无证之罪》留给观众最深刻的记忆。
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追剧不能停,学习法律更不能停!
下期追剧普法我们继续找知识点!
我们不见不散。
(感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祥楠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文字:柳源远 孙天骄)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张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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