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只是留校察看,作弊被开除学籍:是否"宽严失据"
这两天 , 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事 , 引发社会热议 。 据媒体报道 , 该校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该校学生努××因强奸罪 ,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 。 招致不小的争议后 , 浙大方面最新回应是 , 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 , 正在研究处理此事 , 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官网截图 。强奸罪属于重罪 , 留校察看处分却是较轻处理 , 这样的轻重对照 , 难免给人不平衡感 。 在网上 , 很多人都将质疑箭头指向了校方处理 , 认为这太过“包容” 。“责罚该相当” , 才合乎“罪责均衡”原则 。 无论是法律追责还是校纪处分 , 都应该与个人罪错相适应 。 就目前看 , 这事显然也应置于法律框架下认真理性审视 。有“开恩”但未必是在“法外”不得不说 , “强奸犯学生被留校察看”给公众的心理冲击不小 , 这与公众基于常情与经验的判断也并不对表 。 但法律的逻辑之网 , 更多的是由证据链条、事实细节等编织而成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是铁律 。就该案而言 , 网上流传的该案法律判决书显示 , 当事人努××对猥亵过后 , 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 , 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 , 他害怕报警而中止 。 相关法院将此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情节 。 而对于强奸犯罪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他被判缓刑 , 并未超出法律量刑区间 。而浙大方面据此给出“留校察看”处分 , 似乎也在合规范围内: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校方在两个按钮中摁下了“从轻处理”按键 , 严格来讲 , 谈不上“法外开恩” 。那该校校规跟法律的尺度是否统一 , 二者是否冲突呢?这里得看到 , 校级处分有多个梯度 , 开除学籍是学校纪律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 属于校纪维度的顶格处罚 , 关涉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并未对“什么情况下该留校察看 , 何种情形该被开除学籍”做明确规定 , 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给予了高校在适用“开除学籍”上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的7种情形中 , 就包括“触犯国家法律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但措辞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开除学籍 。高校对学生的学校纪律处分具有法定性和效力先定性 , 浙大念其初犯且已强烈悔罪等因素 , 对当事学生采取留校察看而非开除学籍处理 , 的确是秉持了“轻”字诀 , 但从程序上讲 , 未必站不住脚 。校级处分也要经得起“对比”问题来了:为什么“符合规定”的处理 , 到了舆论场会激起巨大涟漪?校方处理的力度跟公众预期的分寸 , 为何会出现这么大的鸿沟?究其原因 , 跟“网曝”的情况与校方处理中提到的“初犯”存在出入不无关系 。 在此事曝出后 , 微博上出现了多个自称受害者的爆料 , 控诉险些遭他侵害 , 还指出他曾有“硬上”之类的劣迹 , 有的爆料帖还附上了聊天截图 。 这些仍待查证 , 但“首曝诱导效应”之下 , 很多人对该学生是否系首次作歹 , 难免会打上问号 。而网上一同曝出的 , 还有疑似努××的朋友圈 , 若截图不假 , 他的各种蹦垩显然跟“悔罪”形象判若两样 。但网友对此感到错愕 , 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 , 这份处理跟公众的感性认知隔着“次元壁”、不在一个维度上 , 给人很强的“轻重不对称”的观感 。 所以有观察家就追问 , 这是否经得起“类比正义”的拷问?就在今天 , 哈工大威海校区一学生因在两门考试中找另一名学生替考 , 最终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 该生还获得了知名的互联网公司的offer 。 “没对比就没有伤害” , 犯强奸罪只是留校察看 , 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 这很难不被拎出来对照 。 但事实上 , 根据法规 , 考试作弊被开除 , 不算过重 。另一个被许多人拿来作对比的例子 , 是涉事高校对论文一稿多投的研究生开除 。 以此彰显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 , 体现了学校在学术问题上的严谨态度 。 但对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出 , 难免给人“宽严失据”“厚此薄彼”之感 。都说“人心有杆秤” , 这杆秤未必有法律上“比例原则”那么精准 , 但其底层逻辑就是公众对底线的共通性认知 。 高校对涉罪后获缓刑学生的处理 , 的确有“从轻”和“就重”的自主裁量空间 , 但“该轻则轻 , 该重则重”之间该有更强的分寸感 , 以确保处理对准了“不偏不倚”的法律道德指针 。这不是说 , 校级处分要看舆论脸色行事 , 舆论可以绑架法纪层面的独立裁断 , 只是希望 , 法、情、理在同个维度上相向而行——法律不外乎人情 , 校纪处理固然不应以公众认同为最重要的追求 , 可理应跟合情合理的要求“同频共振” 。 这也要求 , 学校纪律处理也要保持裁量尺度的统一性 , 避免处分跟处分不是“一把尺子量出来”的 。所以说 , 就该事件而言 , 如何回应公众关于“轻重不平衡”之问 , 也是消除公平疑虑绕不过的问题 。□佘宗明(媒体人)编辑 胡博阳 实习生 张晓雨 校对 卢茜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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