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摩托车|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 撞上枯树后死亡 自己担主责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骆恩平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 , 周某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县道路口时 , 路旁一棵枯树被大风刮倒在路中间 , 周某雷撞在枯树上 , 发生交通事故 ,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 。
【三轮摩托车|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 撞上枯树后死亡 自己担主责】之后 , 周某雷的亲属王某、周某等5人将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灵宝市西闫乡政府、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诉至灵宝市法院 。 原告认为枯树由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 , 该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枯树位于西闫乡政府及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辖区 , 乡政府和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 。 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
西闫乡政府认为其并非涉案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 本案与其无关 。 东邱村委会认为涉案林木并非其栽种 , 也没有管理职责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
7月8日上午 , 灵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
法庭经审理查明 , 西闫乡政府于2000年3月1日出台《西闫乡2000年春季造林工作方案》 , 要求村级道路绿化、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 , 由各村自己解决 , 总体原则坚持“谁的辖区谁栽植 , 谁管护 , 谁受益” 。 周某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 未佩戴头盔 , 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 , 其自身有重大过错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 被告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部门 , 对公路及路边林木负有直接的管理职责 , 其未及时发现枯树被刮倒并采取措施 , 应承担20%的责任 。 虽然涉案林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 但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作为林木的栽种者、管护者、受益者 , 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 , 应当承担10%的责任 。
法院判决 , 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65915.97元 , 西闫乡东邱村赔偿32957.98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有话说
死者固然值得同情 , 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亦属违法行为 , 违法责任必然大于管理责任 。
提醒广大群众 , 出行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 加强危险防范意识 。 如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 , 应减少出行 。 出门时尽量注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 。 道路千万条 , 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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