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原副市长蓝文全受贿细节披露:送钱者包厢外排队( 四 )
2020年4月 , 蓝文全涉嫌受贿罪一案 ,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 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9年至2019年 , 蓝文全利用职务便利 , 在工程项目招标、违法建筑处置、临时建筑许可、广告牌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 收受公司及个人所送好处费1448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和1万美元 , 折合人民币共计1541万余元 。6月18日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蓝文全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条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制作起诉意见书 ,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 ,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 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 , 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受贿论处 。
【三亚原副市长蓝文全受贿细节披露:送钱者包厢外排队】 (原题为《警钟 | 海南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蓝文全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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