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华中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_原题为 华中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 , 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 。 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 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 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 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 达到本科毕业生规定要求时 , 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 , 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 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章程|华中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 , 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 , 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 , 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 , 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 。 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 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 , 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 ,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 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 , 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 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 , 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 , 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 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高校联合入学考试 , 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 , 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
第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 。 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 。 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 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 , 按照“学校负责 , 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 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 , 若生源仍不足 , 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 ,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 , 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 且不得超过20分 。 学校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 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 , 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 , 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 。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 , 普通高考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以上 , 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以上 。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 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 , 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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