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闲置别墅被“偷用”,权利边界不容模糊

在杭州工作生活的林女士 , 5年前在老家买了一栋豪华别墅 , 后来一直没回去住过 。 去年 , 林女士突然在一部热门电视剧上看到自家别墅成了剧中女主角的家 。 剧中人在别墅里吃饭睡觉摔摔打打 。 随后 , 林女士将别墅物业、电视剧出品方、播放平台等一并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道歉、影视剧下架 。 没想到 , 在第一次庭审中 , 林女士又一次震惊了 , 在她家别墅拍摄的电视剧还不止一部(7月21日澎湃新闻) 。
在有些人看来 , 剧组能够在自己家拍摄影视剧 , 对自己也是绝佳的宣传 , 高兴还来不及 , 一般不会兴师动众地曝光维权或者提起诉讼 。 但是 , 即便利用自己的别墅拍摄影视剧是好事 , 也不能模糊了权利边界 。 私自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 就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 房屋所有人都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而且这是绝对性的、排他的权利 , 即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 ,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 , 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绝对义务 。 所以 , 即便是闲置的别墅 , 即便权利人根本没有使用该别墅 , 他人也不得擅自闯入该别墅 , 更不得擅自占有、使用该别墅内的任何设施 , 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如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物品损坏的修复费、赔偿金等 。
“偷用”闲置别墅拍影视剧 , 剧组和物业都面临着侵权指控 。 但说到具体责任 , 还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 具体到此事件中 , 从报道可知 , 剧组并非是“擅闯”别墅 。 因为业主购买的是样板房 , 将钥匙交给了物业 。 而剧组了解的情况是 , 该别墅属于开发商的样板房 , 且剧组为使用该样板房已经向物业缴纳了6万元场地费 。 按照这种说法 , 该剧组应该属于“善意第三人” , 即便其应承担支付租赁费等责任 , 也不必“下架、停播” 。
此事件的关键是 , 物业和开发商可能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 , 甚至涉嫌监守自盗 。 根据报道 , 一边是业主缴纳了物业费 , 而另一边则是剧组向物业缴纳了场地使用费 。 那么 , 极有可能是物业管理部门利用业主长时间不居住、使用别墅的机会 , 将别墅出租给他人使用 。
如果此事属实 , 物业的行为严重悖逆了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 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 甚至属于欺骗不知情的人侵入业主住宅 , 涉嫌构成治安违法 。 或者说 , 其在剧组不知情的情况下 , 虚构已经销售的别墅系样板房的事实 , 将该别墅租赁给剧组使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 已经涉嫌诈骗 。
无论别墅闲置到何时 , 也是业主的合法财产 , 谁也不能擅自“废物利用” 。 对此 , 做错事情的责任人理当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 , 积极赔偿损失 , 争取获得业主谅解 。 而有关部门有必要调查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 让无视业主财产权和安全感的行为付出代价 。
【别墅|闲置别墅被“偷用” , 权利边界不容模糊】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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