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用人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人社部:用人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 , 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 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 ”在7月2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在谈到疫情期间出现的“共享用工”模式时表示 , 需明确“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 , 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 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 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
南都采访人员此前报道 , 上半年受疫情影响 , 在复工复产浪潮下 , 餐饮外卖、制造业、零售、物流、出行等行业内不少企业一度开启“共享用工”等灵活用工模式 。 2月5日 , 人社部、教育部等五部门明确提出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 , 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 进一步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 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 。
吴礼舵谈到 , 疫情期间 , 一些缺工的企业和一些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之间实行了“共享用工” , 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进行的员工调剂 ,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 人社部也曾对开展“共享用工”模式加以指导——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 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 , 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 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
近几年 , 共享经济蓬勃发展 , 极大地促进了灵活就业、兼职就业、创业式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壮大 。 7月15日 ,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 其中提到: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 , 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 。 部分互联网企业认为 , 该意见为共享经济新业态提供了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
吴礼舵提到 , 下一步 , 人社部还将继续跟踪了解“共享用工”发展情况 , 同时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 , 促进“共享用工”规范有序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傅晓羚
编辑: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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