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
7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在《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 , 针对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给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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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最高法官网
在谈到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时 , 《意见》表示 , 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 ,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 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 , 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 , 不予支持 。
《意见》指出 , 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 , 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 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 , 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
《意见》还强调 ,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方面 ,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 , 对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 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 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三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是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 ,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 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 此外 , 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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