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作案19起盗油627.5吨 “油耗子”在滕州落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武甜莹 枣庄报道
日前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盗窃罪的案件起诉书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获悉 , 男子陈某甲等人在2012年2月至4月份期间 , 盗窃鲁宁输油管道内原油19次共计627.5吨 , 总价值3670089元 。
起诉书显示 , 被告人陈某甲家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某镇 , 2019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 因涉嫌盗窃罪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11月27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2年2月至4月份 , 被告人陈某甲同陈某乙、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郭某某、李某、李某乙、金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董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山东省邹城市看庄镇、滕州市界河镇 , 采用在输油管道上打孔、接阀门等手段 , 盗窃鲁宁输油管道内原油19次共计627.5吨 , 总价值3670089元 。 被告人陈某甲系红色罐车车主之一 , 并参与运送原油至售卖地点 。

此外 ,2012年3月份 ,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原车号为豫号黄色五菱荣光小型客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 , 仍以5000元的低价售卖给范某某(另案处理) 。 经查 , 该涉案车辆系刘某某被盗车辆 。 经鉴定 , 该五菱牌小型客车的价格为36000元 。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售卖 ,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数罪并罚 。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于2020年5月6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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