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厦门一业委会管理怪象:被指骗取财政补贴,维修资金未进专户( 三 )


顾喜广说 , 是否存在骗取 , 公安机关有进行过调查 ,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 。
对于厦门市建设局发文要求业委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存入专户 , 顾喜广表示 , 因为这个是属于大厦的重大事项 , 业委会发起了业主大会 , 通过业主大会表决 , 有了一个表决的结果:这几项资金大家不同意缴存到建设局的监管账户 。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专用资金存入专户是否有相关依据?顾喜广表示是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 , 专项维修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 , 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 , 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 ”
沈诵庆的代理律师则表示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版第56条与2006年就实施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是一致的 , 不属于新法条 。 2011年6月1日实施《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属于特别法 , 且是新法 。 依照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具有优先性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一监管的原则 ,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定期审计 , 并将审计情况公开 。
沈诵庆代理律师认为 , 在厦门 , 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必须存入建设局专户并由其监管 。 厦门市建设局也是依据上述规定 , 对嘉莲大厦业主委员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配合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工作的函》 。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 , 由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业主大会成立后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 , 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沈诵庆认为 , 业委会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和诈骗 , 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 他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业主委员会|厦门一业委会管理怪象:被指骗取财政补贴,维修资金未进专户】澎湃新闻了解到 , 2020年6月19日 ,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 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顾喜广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和诈骗犯罪 , 决定不予立案 。 因不服该决定 , 沈诵庆目前向该分局申请了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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