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心动魄|惊心动魄!锡盟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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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心动魄|惊心动魄!锡盟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经典案例曝光
1
【幸好戴了安全头盔】
电动车突然猛拐横过机动车道被撞
2020年6月3日8时53分,杨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太仆寺旗宝昌镇东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大街与东环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持C1证驾驶蒙H****C号小型轿车沿东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幸好杨某当时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没有受伤,降低了交通事故损坏程度。
场景再现:
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影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引发了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仔细观察,不要突然猛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减速慢行。
2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
违法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
2020年7月4日15时05分,史某驾驶蒙XXXXX,在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贺-哈线25公里+800米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弯由姚某驾驶的蒙XXXXX发生相撞,造成姚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点评: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作为驾驶员应当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更应该为他人的安全负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要耗费人力物力,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时间损失,生命只有一次,珍爱生命,确保安全文明驾车。
驾驶员要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学习,在行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有危险路段时,例如转弯、掉头、超车的地方,应降低行驶速度,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先、不开斗气车,创规范文明的出行氛围、共铸稳定和谐的交通环境。
3
【酒驾且未佩戴安全头盔】
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2020年7月6日14时01分许,敖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陶日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鸿格尔街交叉路口时右转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基,驾驶人敖某某头部受伤。经调查,驾驶人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车辆,民警赶到现场后,驾驶人满身酒气,有酒驾嫌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驾驶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因此导致头部受伤严重。
交警提醒:
驾驶摩托车及电动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头部的安全。
4
【“贪杯”开车易出事】
喝酒不开车
2020年06月16日23时许,呼某图驾驶蒙HXXXXX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正蓝旗上都镇上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酒店门前街道处时,与其前方同向停在上都大街南侧任某升驾驶的蒙HXXXX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惊心动魄|惊心动魄!锡盟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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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呼某图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升无责任(当事人任雁升虽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但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驾驶人呼青图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任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二千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5
【通过交叉路口】
一定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2020年6月24日11时12分许,何某某驾驶冀DJ1***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锡林浩特市二连路与307省道交叉十字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苏A85***号哈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二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张某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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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
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载质量。
何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应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四是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何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何某某过错较重,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过错较轻,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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