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一定是"套路贷"( 二 )


故笔者认为,以法定计算方式相对照,虽然“砍头息”的计算方式能隐性放大利率,但在实际过程中单凭“砍头息”并不能放大借贷双方实际约定的利息数额,只有出现其他与“砍头息”相配套的“套路”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最终形成垒高债务的现象 。所以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民间借贷的“砍头息”(包括高利贷)与“套路贷”的“砍头息”之间的区别 。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从本质上,“砍头息”只是民间借贷约定俗成的一种计息方式,借贷双方心里都清楚,如果将实际出借数作为本金计算,那么实际利率必然高于约定利率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重点是每月利息数和还本付息的总数,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单独的“砍头息”既无法认定具有“虚增借贷金额”等现象,也无法判断放贷人具有设置“套路”的行为,更无法得出放贷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结论 。
还需指出的是,民事上的非法利益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高利贷放贷者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从而获得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而“套路贷”放贷者往往不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甚至会通过制造违约,以触发“套路”,恶意垒高债务,从而达到牟取超出事先约定之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某些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能一律认定为是“套路贷” 。否则,会混淆了高利贷和“套路贷”的本质区别,也会不适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不能真正解决高利贷产生的社会问题,最终还会为此产生不必要的反面效应 。
【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一定是"套路贷"】(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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