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对犯罪的慎重处理是高校的基本底线
最近 , 两份来自国内知名大学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引起多方关注 。
一则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 。 处分文件称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 , 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 , 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 即将跑完大学四年的长跑 , 最终倒在了终点线之前 , 着实扼腕叹息 。 不过 , 校方如此“不留情面”的处理 , 却成为一时美谈 。
另外一则来自浙江大学 。 处分文件称 , 努某 , 2016级学生 。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 。 “作弊的坚决开除 , 强奸的留校察看” , 具有现实魔幻主义的两厢对比 , 让社交网络留言区着实沦陷了一大片 。
【处分|对犯罪的慎重处理是高校的基本底线】浙江大学对被推到风口浪尖也是颇感委屈 , 他们言称是有依有据的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选择之中 , 浙江大学显然是做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决定 。 但这样“从宽”却无法解开众人的质疑 , 尤其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对违纪予以“霹雳手段” , 而浙江大学对违法却“慈悲为怀”--原则性的孰高孰低 , 立下可见 。
即便是有出处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 本身在这个事件中的定位就存在着某些不合理性 。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是属于“管得宽” , 因为强奸罪不是违纪 , 而是犯罪行为 。 因此 , 校方所秉持的“公器”在字面上就不具备对犯罪行为进行再处罚的根据 , 毕竟违纪、违法及犯罪 ,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这也在一个方面证明 , 当前校园在对一些学生错误行径的处理手段是滞后的 , 大致也就是在校纪校规的范畴内徘徊 , 一旦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地步 , 很多时候就“拔剑四顾心茫然” 。 犯强奸罪却能被留校察看 , 就起到一个尴尬的案例效应 。
当基础性的东西没站住脚 , 那接下来就能看到很多歪歪倒倒 。 细心者会发现 , 浙大对努某的“留校察看”处分不具备时间上的操作性 。 2016级学生放到今年也就是应届毕业生 , 表现好的话会拿到毕业证书 , 顺利走进社会 。 如果不“画地为牢”的话 , 浙江大学又如何把对努某的“留校察看”落到实处?要知道 , “留校察看”也绝非是罚酒三杯或隔靴搔痒 , 而是在一定时间段予以对方行为上的严厉规范 。 如果连这个时间段都是“一场空” , 那设置这个处理决定的初衷又是什么呢?答案可能只有具体操作的人才知晓 。
我们渴望校园是一方净土 , 但事实也经常告诉我们 , 象牙塔里也同样存在“林子大了”的客观发展维度 。 当学生违法犯罪已不再是好遥远的事情 , 校方就应该打好提前量 , 在相关处理手段上做好严谨性、常识性和公正性的准备 。 在这里 , 不刻意强调校园对犯罪的零容忍 , 毕竟育人和救人存在着某种共通 , 但对犯罪的慎重处理却应该是高校的基本底线 。 现在新的情况是 ,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努某的相关情况 , 浙江大学高度重视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这一次 , 校方显然又被舆情牵着走 , 处于被动是必然的 。
不管努某新的情况是什么 , 当初在处理当事人的时候 , 不应该深入挖掘下吗?难道就真迷信于“初犯”的一时冲动 , 而非本性使然?那即便冲动也是要有惩罚的 , 而“留校察看”的处分 , 会不会成为日后被调侃的“梗”呢?恐怕是未知 。 眼下快到了高考报名填志愿的时候 , 作为国内顶尖高校的浙江大学 , 是时候赋予那些心仪自己的优秀学子们一些安全感了 。 把这事处理妥当了 , 也是一则传播力极广的“招生广告” 。 (谢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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