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何以惹不平?

_原题为 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 , 何以惹不平?
7月20日 , 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 。 决定显示 , 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7月21日 , 浙江大学微信公号通报称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澎湃新闻7月21日)
浙大“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依据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7条第3款:“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但这一处分依据仍遭质疑 。 因上述《办法》第8条同样规定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这即 , 按照《办法》 ,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 , “开除学籍”实际上是原则、标配 , 而从轻的“留校察看” , 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
努××不仅构成刑事犯罪 , 而且还是强奸重罪 , 何以没能严格按原则给予标配的“开除学籍”处分 , 而是格外宽大开恩地仅“留校察看”?
据网上曝光的努××所在学院处分意见 , 理由是:“考虑到努××是初犯 , 且已强烈悔罪 , 并恳请获得改正的机会 , 同时又考虑到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
即便是“初犯” , 难道像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 , 也要念及“初犯” , 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 , 才能“开除学籍”?要知道 , 即使被认定“犯罪中止” , 努××的强奸罪名 , 仍是确凿无疑的 , 而既然已构成强奸罪 , 就不能仅仅因为是“初犯” , 便忽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 。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当真是“初犯”“已强烈悔罪” , 仍有待进一步全面彻查 。 据网传的努××朋友圈资料显示 , 最近一段时间 , 努××在朋友圈转发的都是一些显得十分愉悦轻松、“享受”的信息 。 从中 , 人们感受不到丝毫“悔罪”气息 , 更遑论“强烈”了 。 另据浙大网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 , 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 , 而是具有许多这方面前科的 。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 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 ”
在努××已被法院确定构成强奸罪 , 且所谓“初犯”“已强烈悔罪”的说法 , 仍存在很多疑点的情况下 , 仅仅给予努×ד留校察看”处分 , 是否当真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是否真正做到了“证据充分”等要求 , 都值得追问 。
近来 , 发生过多起涉事人因“考试作弊”“发表不当言论”等原因 , 被所在高校给予“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 , 而无论“考试作弊” , 还是“发表不当言论” , 这些已被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 , 都没有构成犯罪 , 更不用说是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了 。
并未构成犯罪的学生都被开除学籍了 , 而构成严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种种理由得到宽大处理 。 相关高校学生管理执纪追责的标准究竟在哪里?
【强奸罪|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何以惹不平?】有鉴于此 , 相关方面启动的后续调查 , 应全面、彻底 。 如果这一处分当真恰当合理 , 就应进一步给出更充分具体的事实依据 , 表明它确实符合“证据充分”等处分规范;如果该处分确实存在问题 , 就要坚决予以纠正 。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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