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安早退遇车祸身亡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保安早退遇车祸身亡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判决认为 ,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保安下班早退 , 途中遇车祸身亡 ,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 用人单位不服 , 认为保安属擅自离岗 , 不应认定工伤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该案历时近4年 ,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 , 近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再审申请 , 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
【工伤|保安早退遇车祸身亡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谷长兴是山东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下称“德职学院”)的一名保安 。 2016年11月10日17时许 , 谷长兴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驶至一交叉路口时 , 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 。 谷长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交警部门认定 ,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谷长兴无责任 。
2018年4月2日 , 德州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谷长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德职学院不服 , 于2018年9月3日向禹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
德职学院称 , 按照单位保卫科管理制度规定 , 长白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8时 。 谷长兴于2016年11月10日17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 , 学校与事发地点至少有10分钟路程 , 谷长兴离开单位应为早退 , 擅自离岗 。
德职学院还认为 , 谷长兴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 , 人社局要求其补齐相关材料 , 在此期间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 之后又作出了受理通知书 , 应先受理后中止 , 顺序颠倒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不清 , 程序违法 , 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 责令其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
人社局不服 , 上诉至德州市中院 。
德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 人社局在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情况下 , 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 , 工伤认定程序存在轻微违法 。 但法院同时认为 , “上诉人程序上的轻微违法 , 不能否定调查取证的真实性 。 ”
同时 , 法院认为 ,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 , 能够认定谷长兴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 因此 , 上诉人程序上的不妥之处 , 并不影响谷长兴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这一事实的认定 。 “在此前提下 , 撤销被诉工伤决定 , 只会徒增各方当事人的负担 , 不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伤职工家属权利的保护 。 ”
德州市中院据此认定 ,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
德职学院不服 , 以受害人谷长兴擅自离岗 , 私自早退 , 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所地之间 , 不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 ,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近日 , 山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 山东省高院认为 , 人社局通过调查取证 , 认为谷长兴在事发当日于17时14分离开单位 , 系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 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并无不当 。
山东省高院同时认为 ,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的行为 , 应当视为其已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局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不能否定其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
德职学院主张谷长兴擅自离岗 , 私自早退 , 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所地之间 , 不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对此 , 山东省高院认为 , 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 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 , 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 , 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 , 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 , 山东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德职学院的再审申请 。  


    推荐阅读